Archive for October, 2007
三峡库区巴东植树绿化第二期项目获日方批复
湖北新闻网10月26日电 (向东 郭亚妮)笔者日前在巴东县团委获悉,该县申报的日中绿化交流基金三峡库区植树绿化项目第二期项目由日方正式批复,审定项目资金为1490万日元。
日中绿化交流基金三峡库区巴东植树绿化项目,是经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邀请,在巴东县团委的积极争取下,日本日中友好技术人才交流协会(原日中建设技术友好协会)决定与中方共同申请“日中绿化交流基金”,在巴东三峡库区营造400公顷绿化林。项目计划实施3年,2006年种植80公顷,所选树种为适合本地区生长的桤木、刺槐、柏树等。预计3年项目完成后,项目所在地森林覆盖率将提高15.4%;每年每公顷可保土120吨,使该地区每年注入长江的泥沙总量减少3071吨以上。
10月22日,团中央中国国际青年交流中心技术合作部通知共青团巴东县委,该项目已获日方正式批复。目前,巴东县已经召集二期项目规划设计所在乡镇的共青团、林业等部门召开联系会议,就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三峡游价格公示 欺诈游客可罚20万元
整顿规范三峡旅游市场告诫会举行,下周起不定期检查,违规者按上限处罚
从昨天开始,如果经营长江三峡旅游企业有违规、欺诈游客等行为,将被依法处以2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不明码标价的,除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被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昨天,市物价局稽查分局在渝中区召开的整顿、规范三峡旅游市场告诫会上说,将从下周开始进行不定期检查,凡再违规的旅游企业将依法按上限处罚。
重在抓价格源头
据悉,这是我市首次多部门联动,对长江三峡旅游市场进行抓价格源头的一次大规模整顿,也是政府管理、执法部门正式对三峡旅游的违规行为依法亮出的最重罚款金额。昨天,共有经营三峡旅游的25家旅行社负责人参会。
市物价局稽查分局有关人士说,三峡旅游游船票价虽然放开,但物价部门要管理经营企业的行为规范。比如几家游船公司联合起来自己制订了价格标准,就形成了价格垄断,是不规范行为。如果“羊儿客”在价格上欺骗了游客,哪家旅行社接的手,就视作这家旅行社是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服务收费要明码标价
昨天,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正式宣布,我市在1997年出台的三峡旅游15%的综合服务费文件作废,旅游企业根据自己为游客提供的服务来收取,要以合同为准,不准欺骗游客,签订的合同价不能高于公示价。
公示三峡服务价格
由渝中区旅游局统一制作、物价部门监制的《长江三峡服务价格公示栏》,昨天首次摆放在朝天门数十家旅游企业的显眼处,让前往三峡旅游的游客一目了然。
该公示栏公布了三峡线路中重庆至宜昌,万州至宜昌的上下铺位、舱位等级市场调节价,以及三峡沿线景点挂牌价,共公布了从丰都鬼城到湖北九畹溪8个景点的政府定价,如丰都门票为80元/人(不含索道、电瓶车费),白帝城80元/人(含交通船费10元/人),小三峡210元/人(含大昌古镇游览、歌舞演出)。
三峡库区水污染事件中群体利益保护调查报告
关于三峡库区水污染事件中群体利益保护调查报告
——环境污染中集团诉讼的法律架构分析
张晖、谢云飞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随着三峡库区水位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三峡库区环境问题的关注也日益提高,对三峡库区水环境的关注尤甚。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案例极少,与调研前设想的情况出入很大,其中关于水污染的更加难见。下面将以一案说明。
一.从重庆江北机场渔场污染案件看水环境污染中群体利益纠纷
(一)重庆江北机场渔场污染案件
2005年2月5日晨,数名渔民像往常一样到水库渔场喂鱼,发现自家承包的水库里商品鱼大量死亡。2月6日,环保科工作人员带着当事人到申请鉴定。2月7日,区环保部门对渔场进行采样检测,做出了检测结论:石油类物质是至鱼类死亡的直接原因。同时区渔政所、公安局、环保局三部门会同渔场旁边的重庆江北机场安全生产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人排查污染物和污染源,在江北机场货运中心前一加油站发现加油站排水口有油类物资,且出水口附近有被冲刷清洗的痕迹。当事人多次找到安委会负责人协调,要求赔偿所有的财产损失,未果。3月20日当事人到渝北区人民法院立案。3月底,得到渝北区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三个案件予以分别立案,并告知4月10日一并开庭审理。在举证期间内,当事人和重庆市渔政渔港管理所委托重庆水产学会水产养殖专家受害渔民的养鱼水域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测,做出了损失评估报告,认定受害渔民的养鱼水域被污染,鱼产品不能食用,丧失了商品性,直接经济损失达193900元:渔业损失164250元,治理污染恢复养鱼功能费用21650元,检测鉴定费用8000元。
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重庆江北机场有限公司赔偿黄成富158201元人民币。江北机场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调解答成协议,江北机场有限公司赔偿黄成富123933元。
(二)从本案看三峡库区水环境污染侵权特点
三峡库区水环境污染侵权主要有以下特点:
1、环境污染导致的群体性纠纷多与重庆政府发展规划中的政策性问题有关。
2、库区水环境污染侵权涉及的案件法律关系呈现多层次性。
3、倍受社会以及煤体的关注,各方面的力量干预多。
4、侵害的证据和受损结果不易收集。
二、环境侵权民事诉讼法律体系完善的必要性论证
(一)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体系完善的必要
当事人遭遇环境侵权后的主要解决途径有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在此只论后者。调研中我们了解到政府部门对事故的应急处理,环保局的居间调解以及人民调解员调解的相关情况。结果发现行政处理极不稳定,往往只对大型事故进行处理,且由于各种利益互相牵扯,处理效果不甚理想。环保局则主要侧重于处罚环境侵权者,而很少顾及民事纠纷解决,且调解无强制力和执行效力,作用甚微;调研中我们还采访了开县厚坝镇全国优秀人民调解员廖桂林,得知虽然一般侵权调解工作比较成功,但由于环境侵权往往涉及群体利益与污染者长期经济利益,调解难度很大。而民事诉讼由于法院的独立性和司法的最终裁断性使其拥有从根本上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必然优势,目前的问题便是诉讼机制本身的不健全,没有发挥它本来的功能。
(二)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现状
1、法院的威信
开县罗家16号矿井的一户人家(离井架约25米)告诉我们,法院是他们最不愿意选择的救济途径。在她家里,井场作业的声音震耳欲聋,面对面谈话都很难听清楚。从1999年开始这家人就无数次地向环保局、政府反映,可至今没有得到处理。2003年特大井喷后政府给距井场100米以内的住户发了5.6万元搬家安置费,但这钱在开县不能实现搬家的理想。笔者告诉她2007年4月1号新的诉讼费缴纳办法规定只需50元就可以请求法院保护她的权利。她平静地回答:“法院不是为老百姓说话地地方,没用。”笔者急忙追问:“50元,为你8年来的痛苦试一下吧。”仍然平静的回答:“值不得。”
法院在那些最朴质的农民眼里,就是这么不值得。法院和政府是一起的,没有办法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是他们最朴质的想法,也是法院在这群农民眼里的威信和价值所在。
(三)法院司法实践现状
重庆市2006年的水污染民事诉讼案件只有7起。我们从渝北法院拿到的三份判决。关于环境侵权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对于受害人的保护规定较多,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缺陷。环境侵权案件中律师一般不愿介入(标的一般不大,加害人势大),使得受害人很难得到保护。
(三)先行环境侵权民事诉讼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1、从行政处理与民事诉讼对照结合调研中发现的真实情况笔者发现有以下几个现象:
(1)民事诉讼比例很小,功能未发挥。
(2)农村污染事件多。
(3)单个受害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行政举措只针对较大的污染事件。
(4)行政处理的效果和处理单位的高级别有必然联系。
(5)证据中需要检测的数据涉及多部门历年来的资料,调查所费人力、物力、财力非一般受害人能承受,同时还会出现行政部门不予配合的情况。
(6)对于损失的鉴定和费用而言,鉴定机构的规范和费用的减轻是根本。
(7)处理时间方面,行政处理波动极大,反映了政府、企业、受害人利益博弈导致的不稳定性,而司法稳定才是纠纷解决最终保障。
2、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异化
所谓“优秀案例”便是影响很大,高层单位处理的紧急污染案,受害人才可能拥有相对平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在对全国人大代表黄席樾先生采访中,他告诉我们政府意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对污染企业的“特殊”保护在减少。
3、诉讼主体资格范围较窄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适格的原告须是案件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会使得多层次的民事纠纷不能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4、案件的管辖
现行体制下法院财政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财政又取决于企业。
5、环境侵权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
(2)非免责事由。
(3)损害结果。
从环保部门、污染受害者处了解的情况参照上引表格发现目前这项工作是四要件中最薄弱的环节:
首先,环保部门监测数据粗糙并且涉及商业秘密。
环保部门宣称其监测报告的内容多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能提供给当事人作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
其次,环保局监测与当事人自行委托费用负担问题。
对于环保局做不了的环境监测,环保局可以委托其他具有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做出鉴定。由于申请鉴定的大部分是原告,环保局因为经费问题也不可能为申请鉴定人垫付。这时申请鉴定人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等待判决后,从胜诉的赔偿金中划取鉴定费。
最后,对于赔偿之连带或按份责任问题。
对于单一有毒物质或责任份额明显的侵权仍适用按份责任。如在同一水域周边,一字排开几家造纸厂,造成的损害是应当由这几家企业按照排污量来确定自己的份额。在排污量无法确定的时候,可以按照企业的年产值来确定各个企业的赔偿份额。
(4)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提起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这里的责任仍然是证明责任,即证明处于真伪不明时,加害人承担不利后果。实践中,虽然因果关系适用倒置,但这并不表明原告对于行为与结果之间关系不承担举证责任。
三、集团诉讼与现代环境污染事件中群体性纠纷的研究意义
(一)集团诉讼对环境污染侵权受害者的意义
有没有一种比较好的制度能够快捷、经济地为受害者提供救济?如何通过司法救济、特别是民事诉讼处理社会中发生的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的利益冲突、诉讼成本与效益、司法资源配置及司法功能等问题?这些共同的问题和共同需求聚合为通过特定的司法途径或诉讼程序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并为此进行了各种以相对经济和集约化的方式为受害者提供救济的尝试和努力。 这时国内学者多把目光放在了一种制度上——集团诉讼。集团诉讼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争取少额多数权利的救济以及制裁和限制强势力企业、维护公共环境利益中有重大作用。
(二)集团诉讼的概念
在我国学界,对集团诉讼的概念界定尚未有统一的说法,对我国目前又没有集团诉讼也争议颇多。仔细分析,“集团诉讼”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
1、狭义上的集团诉讼概念
严格的比较法学派在使用集体诉讼这个概念时,是特指美国的“class action”。不包括德国的团体诉讼、日本的选定代表人的诉讼和我国的代表人诉讼,作为一种纯粹的对美国法律制度的分析。
这种定义方式对我国建立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机制帮助不是很大,没有把落脚点放在对我国本土文化和制度上,所以本文没有采取这种定义。
2、广义的集团诉讼
广义的“集团诉讼”实际上是作为一种集合性的学术概念,不是特指一种专门性的制度,也叫做“群体性诉讼”。在这个意义上,集团诉讼可以将各国的类似制度统一到这一概念下,美国的“Class action”只是其中一种最具典型性的模式,也包括我国的代表人诉讼。从这个角度就能看到国际社会在制裁集团性侵害和保护分散性利益的问题上面临着相同的课题,并且能看到由于各国对于集团诉讼的态度、政策、制度设计和实践的不同,集团诉讼显示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
本文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研究,论及“集团诉讼”问题时,也是这种概括性的学理上性意义上使用这种概念。
四、环境污染侵权中的集体诉讼(群体性诉讼)实证考察和改进
(一)环境污染侵权的群体性诉讼的原告资格
1.现行的环境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以及代表人的产生
上面已经论述环境侵权多个层次的受害人,笔者认为都每一层次都能形成本层次的群体诉讼。
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应有当事人推举代表人,当事人推举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有人民法院指定代表人的人选。
2.放宽其起诉资格,改进代表人制度
我国在此方面可借鉴美国公民诉讼制度,扩大原告的起诉资格,规定在环境民事诉讼方面,只要具有“事实上的损害”或“与本案有间接利害关系的”就可以认定为原告具有起诉资格。
(二)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管辖
1.级别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对代表人诉讼的级别管辖的确定则争议较大。在环境侵权的案件中单个当事人的诉讼标的不会太大,加在一起的数额就比较巨大了,即群体一方请求的总额大,而单个当事人的请求数额少。
2.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对环境侵权的代表人诉讼案件指定管辖。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理,节省诉讼成本,特别是受害人的诉讼成本,也可以比较灵活地控制审级;另外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指定管辖,避免当事人对本地法官施加压力。
3.建立环境庭。
(三) 关于诉讼费用承担问题
1.现行费用的承担
现在进行一个环境侵权诉讼所需要的诉讼成本较大,一般的当事人无法承担。
2.对诉讼费用预付方式予以改进。
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有优势或主要占优势的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
(四)判决的扩张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以及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通过权利登记程序使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由于代表人的诉讼权利来源于所有被代表人的授权,因此实际上属于一种任意性的诉讼担当。这种情况下,判决的效力及于被担当人,判决的利益和不利后果均属于被担当人。
重庆菜园坝长江大桥今通车 创3项”世界第一”
记者昨日从中铁大桥局获悉,菜园坝长江大桥将于今天下午通车。这意味着今后驾车从江北、渝中半岛到南坪、巴南,所需时间将大为缩短。
菜园坝长江大桥2003年12月28日动工,起于两路口原富安百货大厦前面的中山三路,经建新坡、菜园坝外滩商城、长滨路及珊瑚公园后跨越长江,最后到达终点大石路立交,路线全长4公里。其中主桥全长1866米,为两层设计,上面为双向6车道;下面为在建的轻轨3号线通道,是改善主城区南北大通道交通的关键性工程。
中国船级社实业公司菜园坝长江大桥监理项目部总监程志虎昨天告诉记者,菜园坝长江大桥已通过所有验收,验收报告写明大桥总体质量优良。
据测算:以前从菜园坝或两路口到南岸,车程为半小时左右。菜园坝长江大桥通车后,今后从两路口、菜园坝到南坪西路只需约5分钟。
重庆有“桥都”之称,这是名副其实的。据介绍,到今年底,重庆建成公路桥梁将达5000多座,其中长江上建成特大桥12座,在建的8座。而就在昨日,位于三峡库区的涪陵区李渡长江大桥也建成通车。
据涪陵区建委主任曾耀鹏称,李渡长江大桥是一座双塔双索面混凝土梁斜拉桥,全长822米,宽22.5米,双向四车道。它把涪陵区的李渡、龙桥两个工业园区与涪陵主城连成一体,将促进涪陵新区的开发建设。
另据介绍,涪陵李渡长江大桥通车后,今后主城往返于涪陵、武隆、彭水、黔江、酉阳、秀山等地的车辆,将更加快捷。(记者 陈林 冉启虎 李珩)
菜园坝大桥创三项世界第一
菜园坝长江大桥创下了三项世界第一:钢箱拱梁跨距420米,为世界第一长;是世界第一座公路轻轨两用城市大桥;也是世界第一座采用缆索吊机安装的大桥。
此外,该大桥建设采用了缆索吊装系统施工工艺,在国内桥梁建设史上开创了三个第一:塔吊最高(202米)、跨度最大(420米)、起吊最重(420吨)。
“飞虹”15年不褪色
中铁大桥局介绍,整座桥采用环保的红色防腐涂装,异常醒目。四层涂料能防腐防晒,两道橘红色的“飞虹”至少可15年不褪色。
“重庆天气比较特殊,酸雨较频繁,桥面涂装漆能抗紫外线、抗腐蚀。”负责涂装的工程师介绍,主拱上下游均涂装了四层涂料。最底层为防腐层,保护大桥两拱外层不被腐蚀;第三层是隔离层,用于隔离氧气和水蒸汽,保护结构不被氧化和侵蚀;第二层和表面则是美观层,给大桥穿上“彩衣”的同时,保证大桥的安全。
主拱底端的“Y”形结构,则被涂装为银白色。
大桥两侧人行道上均已铺设了两层防水沥青,然后在表面撒上墨绿色的细碎石子。据了解,在主城跨江大桥上采用彩色新型材料尚属首次。
中铁大桥局介绍,菜园坝大桥为行人提供了观景功能,两侧人行道最宽处约6米,在我市已建桥梁中属于最宽的人行道配置,市民站在人行道上即可欣赏江景。
主拱安装76个减震仪
菜园坝长江大桥主拱与桥面如何连接?中铁大桥局介绍,主要靠76个吊杆。
中铁大桥局介绍,菜园坝长江大桥竣工后,车辆在桥面上通行,必然会有震动。“吊杆外部是塑料的,大桥一震动,吊杆就会与钢拱产生摩擦,时间一长,吊杆外部就会磨损。”为了防止这一情况发生,施工人员在每个吊杆与主拱接触处安装了一个减震仪,“它的工作原理就像膨胀螺丝一样,最大限度地防止吊杆震动。”
目前,76个减震仪已全部安装到位。
大桥防水层寿命30年
中铁大桥局介绍,大桥使用的防水层材料来自英国,这种“防水衣”在我市桥梁上是第一次使用,具有高强度和超强的柔韧性,使用寿命可达30年。
据悉,这种防水涂料有别于其他桥梁使用的环氧树脂,拉伸强度、抗老化、抗破裂性更好。施工时先给大桥喷砂除锈,再上一层白色底漆,底漆表面还要喷上一白一黄两层防水涂料。
然后,在防水层上刷上一层橘红色黏合剂,上面铺设浇筑式沥青混凝土。这种混凝土也有别于其他混凝土,不需压路机即可完成沥青浇筑,因为它具有很强的变形能力,能自动完成密织,还具有很强的防水功能。据称,这种施工工艺在我市桥梁等市政工程建设中属于首创。
钢架为大桥减重4万吨
菜园坝长江大桥主跨420米,为中国第二大跨度拱桥,钢结构总重18000吨。该桥结构形式采用中承式无推力钢管混凝土系杆拱桥,是集钢管拱、钢箱梁、钢桁梁各种新型桥梁结构形式和科技成果于一身的现代化桥梁。这种结构形式不仅在我国绝无仅有,在世界桥梁中也具有独特的地位。
“部分桥面采用钢梁架桥面。”中铁大桥局负责人说,这部分共长800米,重2万多吨。钢梁架较轻,重量仅为水泥桥面的三分之一左右,为大桥减重约4万吨。
车辆过大桥请你这样走
菜园坝长江大桥今天下午正式通车。记者花了约40分钟时间,从两路口步行经过菜园坝长江大桥到南岸区,打探如何便捷上下桥。
菜园坝大桥全长1866米,其中主桥长800米,北引桥长886米,南引桥长180米。这是国内最大的公共交通和城市轻轨两用大桥,主桥为两层设计,上面为双向6车道,限速60公里/小时;下面为轻轨3号线通道。
菜园坝七条匝道连大桥
两路口—菜园坝—长滨路,是菜园坝大桥北岸交通的三个层次。
菜园坝立交位于火车站广场外,为三层五叉全通式立交,与菜园坝大桥配套的共有12条匝道,其中7条与大桥直接相连。
5条不与大桥直接相连的地面匝道,已于6月通车,可满足向阳隧道、菜袁路、长滨路、南区路和菜园坝大桥5个路口的车流通行需要:从菜袁路到长滨路方向(为匝道桥,位于大桥北引桥下方);从长滨路到南区路方向;从向阳隧道经菜园坝转盘到菜袁路、南区路方向;从菜袁路到南区路方向(为地面匝道和匝道桥)。
12条匝道建成投用后,将分流菜袁路、长滨路等地的车辆。同时,南岸铜元局到两路口、上清寺等地的车辆,可以不经过石板坡长江大桥,而是通过菜园坝大桥分流,在两路口中山三路的“Y”形匝道下道,全程仅需几分钟。
海铜路四条匝道通大桥
过了菜园坝大桥主桥,到达南岸后,修建了苏家坝立交、南城隧道、南城立交、大石路立交等配套工程疏散车辆。
苏家坝立交为半互通半定向立交,主要解决菜园坝大桥车辆上下海铜路,进入南坪中心区、铜元局和南岸滨江路市政路网的通行问题。该立交连接海铜路上下菜园坝大桥有4条匝道。
菜园坝大桥在南引桥除连接南坪西路、铜元局外,还可经融桥半岛与南滨路相连。另外,穿越南城隧道后,在南城立交处与南城大道、经开区大石路相连。
注意两条地下通道
南城隧道下穿花园路,北接苏家坝立交,南至南城立交,分左右两隧道,双向4车道。
南城立交分别连接南城大道、桃源路、大石路、花园路四个方向,为三层环形互通式立交,车辆可在下穿道和高架桥通过。下穿道用于苏家坝往大石路方向下穿车辆通行,南城大道和桃源路间车辆由高架桥直线通行,中间环形平层主要承担转弯交通。
需要注意的是,有两条地下通道容易被忽视:今后从万寿路、南城大道方向过来的车辆,可往花园路方向右转,在电子宾馆对面直接穿越地下通道,进入南城隧道;同样,从江北、渝中方向过来的车辆,如到桃园路方向,不需完全穿越南城隧道,在电子宾馆处出地下通道右转即可,不必绕道大石路立交。
提防四大堵点
通车后,一些堵点可能仍然存在,特别是从两路口中山三路至上清寺、七星岗两个方向。尽管中山三路现拓宽为5车道,但由于仍汇聚了长江一路、上清寺、体育路、文化宫中门等多个方向的车流,短时间内交通拥挤的状况可能不会改变。
其次,菜园坝转盘至南区路,即外滩商城附近处这段不足300米长的道路,有一条匝道承担了从菜袁路、长滨路、南区路、公园路等方向车流上菜园坝大桥主桥车流的功能,加上停靠这一段的公交线路众多,交通拥挤可能势所难免。
另外,在南岸区海铜路与南坪西路交叉口一带,由于四个方向的车流在此相汇,大桥通车后,从江北、渝中往南坪西路方向的车流量势必增大,与从南坪国际会展中心、铜元局方向过来的车流叠加,使得过往车辆所耗时间增加。从江北、渝中到经开区方向的车辆,届时可改走铜元局、南岸区教师进修学校、昌龙城市花园一线
三峡库区新增一座长江大桥
重庆市涪陵区李渡长江大桥28日建成通车。从此,三峡库区又增加了一座长江大桥。
如今,在三峡库区,长江流经的每个区县都有一座已建成或在建的长江 http://www.lxexpress.net/ 大桥。
李渡长江大桥是一座双塔双索面混凝土梁斜拉桥,位于涪陵主城区长江上游,全长822米,
双向四车道,设计基准年限为100年。斜拉索呈扇形排列,采用加强防腐材料制造,美观实用。
李渡长江大桥通车后,将促进三峡库区城乡统筹发展。据介绍,李渡长江大桥把涪陵区的李渡、龙桥两个工业园区与主城连成一体,促进了涪陵新区的开发建设。
武汉吃喝 三峡玩乐
湖北,这个季节算是比较美的,湖北的旅游大致分为两条线路,可以分两段时间完成整个湖北省的穿越。其中一条线路就是古城三国之旅的线路,喜欢历史的朋友自然可以选择这条,但这条线路稍微有些枯燥乏味,另一条却是吃喝玩乐欢快且丰富多彩的线路。
武汉诱人鸭脖小吃
到达武汉后,下了车的第一件事情直奔武汉最有名的鸭脖子店———精武第一家,传说这里人多的时候,队伍排得要靠警察来维持。要吃就买最新鲜的,再买点礼品装的带给朋友。体验武汉人早餐的地方就是户步巷,一百多种早餐足以让人吃撑,丰盛的早餐让我嫉妒武汉人的幸福。吉庆街更是到武汉旅游必去的地方,白天的时候尽可能地去逛黄鹤楼、古琴台等旅游景点。晚上的时候就一定要到吉庆街坐坐,电影《生活秀》就是在这里拍的,这里晚上的时候总是人满为患,各种乐器的声音也是此起彼伏,来到这里才能真正感受到武汉人的生活。
三峡迷人风土人情
这个季节看不到三峡大坝一泻千里的壮观景象,所以三峡大坝120元的门票,其实不看也罢。参观三峡的公园还是不错的,感受一下当年修建三峡的浩大工程。三峡上还有一个景点也是值得一去的———三峡人家,虽然是个人工修建的景点,但绝对不比天然的景点差,这里的水清澈至极,还保留了原始的三峡两岸的风土人情。在三峡两岸找到这样秀美的风景,倒也庆幸自己来了一趟,补偿了看不到泄洪壮景的遗憾。
从神农溪乘车去神农架要三个小时,秋日的神农架是五彩斑斓的,分外迷人。
神农溪重演纤夫的爱
沿三峡而上,乘船到达神农溪,这是中国纤夫的发源地,最早《纤夫的爱》这首MTV的外景就是在这里拍摄的。船行向前有一段浅滩是最适合拉纤的,船夫们此时就要挽起裤腿,脱去上衣,拉起船上的纤绳,迎着急流而上。现在这保留下的风俗已经变成了经典的旅游项目,纤夫们高兴了就会唱一首质朴的山歌,声音回荡在青山秀水之间,这种清闲比那种在旅游景点走马观花更能让人心旷神怡,体验最原始的纤夫拉纤绝对是旅程中难忘的记忆。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地质灾害的分级包括灾情分级和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三十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三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下的。
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威胁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一千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一亿元以上的;
(二)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五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
(三)中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一百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下的。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建设、交通、水利、煤监、市政、三峡水库、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负有监测及参与防治的责任。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的成因及责任进行认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汇交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资料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涉密的地质资料除外。
第九条 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有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阻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方案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煤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地质灾害调查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救灾、民政、环保、气象、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煤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影响分析;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及防护重点;
(四)地质灾害险情等级、防治项目及其防治方案、主要保护对象;
(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
地质灾害易发区分为极易发区、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点防治区的划分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救灾、民政、环保、气象、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煤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现状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点分布、地质灾害等级及发展趋势预测;
(二)根据水文、气象等预测情况确定的重点防范期;
(三)地质灾害的直接威胁区域、威胁对象;
(四)重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地质灾害险情等级;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六)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和治理责任人。
受长江三峡库区水位影响的地质灾害,应将水位升降期确定为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划定的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纳入地质灾害数据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六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组织监测,受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和协助监测工作。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专业监测。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标志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
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地质灾害监测设施的,应当报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群测群防体系,开展群测群防工作。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发现险情、灾情及时报告和处理。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委会 (居委会)应当落实群测群防责任人。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二十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护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必要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限制或禁止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在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治理前,禁止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采矿、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低易发区内修建自用、临时、小型建(构)筑物的,可以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是否适宜建设的结论。对适宜建设的,还应当提出建设中必须采取的具体防治措施。
评估单位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作出书面认定。
第二十七条 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评估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的,投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立项、规划许可手续。
未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配套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或制定治理措施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初步设计、核发施工许可手续。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或治理措施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纳入主体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 地质灾害预报包括地质灾害年度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和地质灾害临灾预报。
地质灾害年度预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纳入年度防灾方案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区县 (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应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但情况特别危急时,监测人可以直接向受地质灾害威胁对象通报险情。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财政、救灾、民政、气象、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安监、煤监、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保障体系,为抢险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 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及时确定灾害规模、受威胁对象以及必须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等。情况危急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
第三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之内报告市人民政府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动员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时,市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指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抢险救灾。
第三十五条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调集人员,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采取交通管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对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或者妨碍抢险救灾的建(构)筑物强行拆除等措施。
因抢险救灾需要,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并依法给予补偿;拆除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紧急避险期间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适当补助。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灾民,作好社会稳定工作,并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防治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灾后重建工作。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与搬迁避让
第三十八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大型地质灾害,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治理;中型以下地质灾害,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受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治理工作。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其项目业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治理责任人为项目业主。
第四十条 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除突发应急抢险项目外,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
第四十一条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或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或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到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单位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信息库、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
第四十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建设工程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与设计,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经批准的勘查与设计方案有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应当明确治理后的允许承载量、安全储备限度以及对治理后拟建工程的限制性要求。
第四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损坏地质灾害治理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地质灾害治理设施的,应当报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八条 对因自然因素造成难以治理的地质灾害,可以对该地质灾害险情区域内的住户实行搬迁避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并造成后果的;
(二)在抢险救灾中严重失职、渎职的;
(三)违反地质灾害防治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的。
第五十条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极易发区或直接威胁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限期拆除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违法建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弄虚作假,或承担的项目出现质量事故,或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妨碍、阻挠地质灾害监测、搬迁避让和治理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峡工程实现汛后蓄水目标
经过28天持续不断地拦蓄长江上游部分来水,三峡工程今日8时实现2007年汛后蓄水目标,共蓄积水量66亿立方米,三峡坝前水位达到155.54米,至明年汛前,三峡工程将在156米水位左右波动运行。
根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批复方案,三峡工程今年汛后从9月25日零时开始向156米水位蓄水,起蓄水位为145米。
三峡红叶节下月巫山开幕
一曲《满山红叶似彩霞》,将三峡红叶唱响大江南北。巫山县政府消息称,11月28日,首届长江三峡红叶节将在巫山开幕。
据悉,长江三峡红叶生长面积全国最大,遍布整个长江三峡流域。东至湖北宜昌南津关,西至重庆奉节瞿塘峡;南至恩施,北至大巴山山脉广袤区域,几乎70%的山体上都被成片的红色覆盖。仅巫山境内就有红叶近2万亩。在红叶节期间,还有三峡红叶国际摄影、绘画大赛、诗歌大赛、三峡美食、地方特色表演等系列活动。围绕三峡红叶,重庆旅行社推出了红叶全景游、QQ好友神女峰见证爱情、《夕阳红相应红叶红》“首届巫山神女杯中老年广场舞蹈大赛”等丰富的线路。据悉,红叶游线路均是从重庆乘车到万州,登船开始三峡红叶之旅。